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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垂釣管理辦法? 湖南省寄賣行管理辦法?

2023-11-05 16:02:45農機常識

一、湖南省垂釣管理辦法?

(一)嚴禁使用國家和湖南省公布的禁用釣具、釣法垂釣;

(二)嚴禁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三)嚴禁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

(四)嚴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五)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窩料和添加劑以及泥鰍等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六)嚴禁在橋梁上垂釣。

二、湖南省寄賣行管理辦法?

1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營業(yè)執(zhí)照上規(guī)定的范圍從事經營,不得違章收購、寄售。

2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憑證典當、寄賣。

3

、在接洽業(yè)務時,必須驗明交售、質押、寄售、委托拍

賣物品的來源,

查驗提供物品人員的證件,

介紹信等證明,

止違法犯罪分子盜賣銷贓。如機關、團體、廠礦、企事業(yè)等單

位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有本單位證明。

4

、個人出售貴重物品,必須憑居民身份證及有關證明,

沒有證件、證明的,一律不得寄賣。

5

、經營業(yè)務中要通過認真查驗證件、介紹信等了解物品

來源,

并注意發(fā)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贓物,

可疑物品,

以此

提供違法犯罪線索,查破盜竊案件,抓獲盜竊犯罪分子。

6

、進行物品登記制度。設置專門的物品登記簿,詳細登記物品的名稱、型號、數量、特征、質量規(guī)格,以及提供物品

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地,身份證號和有關物品的證明、票據等,以備公安機關查驗。

7

、設置專門的保存保管設施及保險柜,存放貴重物品,

由專人負責保管,

夜間應有入值班看守,

防止發(fā)生被盜和人災

或其他事故發(fā)生。

三、湖南省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充分利用社會專業(yè)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

? 第三條 鼓勵和提倡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促進代建制的推行。? ?

? 第四條 政府投資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可以作為推行代建制的重點:?

四、湖南省工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工會經費(籌備金)的收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yè)和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事業(yè)單位、機關、其他組織為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繳納義務人。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其他組織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其他組織在籌建工會組織期間繳納工會籌備金。

第三條 繳納義務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全部職工指單位在崗職工、勞務派遣工及其他從業(yè)人員等。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具體指標解釋以國家統計局有關規(guī)定為準。

第四條 財政撥款單位的工會經費(籌備金)按規(guī)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統一劃撥到同級地方總工會;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工會經費(籌備金)由稅務機關代收。目前稅務機關暫代收縣以上工會的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繳比例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以后過渡到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代收,過渡的具體時間和實施步驟由省總工會和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籌備金)除建筑業(yè)由勞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外,其他繳納義務人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代收。省總工會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建筑業(yè)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yè)。

第六條 繳納義務人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登記手續(xù),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開具稅收票證,就地繳入國庫。未成立工會組織的,自開業(yè)投產滿一年后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籌備金的登記手續(xù),在籌建工會組織期間繳納工會籌備金。

第七條 繳納義務人財務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報方式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繳納義務人財務核算不健全的,按稅務機關核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對財務核算不健全、職工人數和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余額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繳納義務人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注明收款項目為工會經費(籌備金)完稅憑證的,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在未實行按工資總額2%全額代收前,繳納義務人按規(guī)定比例撥繳給本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據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稅憑證”或《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工會經費(籌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規(guī)定擅自作出減收、免收或批準緩收依法應繳的工會經費的決定。對撤銷、關閉、破產企業(yè)或生產經營有特殊困難的以及多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由各級地方總工會按照省總工會有關規(guī)定辦理減、免、緩、抵、退費等手續(xù),并將相關憑證及時送達稅務機關。

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稅務機關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地方總工會,由同級地方總工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和強制執(zhí)行。

第十條 省總工會或省總工會授權的市州級工會在銀行統一設立并管理 “工會經費集中戶”,用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匯集和結算,不得提取現金和列支費用。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籌備金),經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收納,按時直接劃轉到工會經費(籌備金)集中賬戶。稅務機關、人民銀行、總工會應及時做好對賬工作,確保數據準確無誤。

第十一條 工會財務部門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的規(guī)定辦理工會經費的分成結算,按規(guī)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別上繳上級工會、撥入本級工會和下撥下級工會。

對未單獨在銀行開設工會經費賬戶的基層工會,暫不撥付分成經費。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籌備金)的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征管費用,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主要用于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條 各級總工會、稅務機關要建立信息交換和聯席會議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相關政策依據和數據資料。各級地方總工會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定期協調、處理工會經費(籌備金)征管工作中的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總工會、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guī)程。

五、湖南省戶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辦人及當事人戶口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須提交復印件。

戶口身份證件是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士官證、軍官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用于證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證件。憑證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guī)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憑證材料為外文的,還應當附加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人員簽名,加蓋翻譯機構印章。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依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事項工本費,并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嚴禁違反規(guī)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章 立戶、分戶

第四條 申報家庭戶立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或準予落戶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憑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

(三)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憑證。

第五條 申報家庭戶分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分家協議書或結婚證或離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分家(婚姻)變化憑證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判決書、公證書等憑證材料。對無房產證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產分割資料的,應提供村(居)委會證明,或者新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房屋建設許可證。

第六條 申報集體戶立戶的,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單位書面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該單位設立的批文、職工宿舍房屋權屬憑證材料、單位管理人員戶口身份證件等相關憑證材料。

第七條 家庭戶立戶、分戶由公安派出所核準,手續(xù)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調查核實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集體戶立戶由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具體核準部門由縣級公安機關確定),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出生登記

第八條 新生兒隨父或隨母申報出生登記,且手續(xù)齊全的,在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結。因特殊情況,新生兒不能隨父或隨母落戶的,須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以外的登記項目應按以下要求填寫。

(一)性別:填寫“男”或“女”。

(二)監(jiān)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jiān)護人的姓名。

(三)監(jiān)護關系:按監(jiān)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yǎng)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四)住址:填寫本戶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城鎮(zhèn)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qū)劃名稱+標準地名+門(樓)牌號+門(樓)詳址;農村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qū)劃名稱+村+門(樓)詳址,鄉(xiāng)(鎮(zhèn))轄區(qū)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鄉(xiāng)(鎮(zhèn))××街(路、巷、胡同、里弄)××號”填寫。

(五)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所在地行政區(qū)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第四章 死亡登記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的“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

(一)在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養(yǎng)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的,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辦理死者戶口注銷手續(xù)。

(二)未經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為公安法醫(yī)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已辦理了殯葬手續(xù)的,為殯葬證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

第十一條 死亡登記,申報手續(xù)齊全的,當場辦結。

第五章 遷入登記

第十二條 《辦法》所稱的“城區(qū)人口”,是指城區(qū)常住人口。城區(qū)是指在市轄區(qū)和不設區(qū)的市,區(qū)、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qū)域和其他區(qū)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且戶口在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第十三條 《辦法》所稱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zhèn)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掇k法》所稱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為房屋產權證或相關按揭材料;

(二)租賃公有房屋的,為相關租賃使用憑證材料;

(三)租賃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xù)房屋的,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

第十四條 《辦法》所稱的“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zhèn)從事第二、三產業(yè)并持有工商執(zhí)照等?!掇k法》所稱的“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領取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企業(yè)法人執(zhí)照。

第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所稱的“高校、職業(yè)院校學生戶口遷入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畢業(yè)生、肄業(yè)生將在校戶口或托管在就業(yè)指導中心的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父母現戶籍地的,為畢業(yè)證或肄業(yè)、退學證明;

(二)畢業(yè)生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含創(chuàng)業(yè)地)的,為畢業(yè)證和就業(yè)報到證,或畢業(yè)證和第十四條所列的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憑證材料;

(三)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為教育部門的轉(升)學憑證材料。

第六章 遷出及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辦法》第四十五條所稱的“高校、職業(yè)院校學生戶口遷出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外省學校錄取的,為錄取通知書;

(二)畢業(yè)生或肄業(yè)生將在校戶口或托管在就業(yè)指導中心的戶口遷回外省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為畢業(yè)證或肄業(yè)(退學)證明;

(三)畢業(yè)生將戶口遷往外省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為畢業(yè)證、就業(yè)報到證或用人單位與畢業(yè)生簽訂的就業(yè)協議;

(四)轉學到外省學校的,為轉學憑證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赴外定居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赴臺定居的,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籍的通知,或已取得的臺灣居民身份證和入境時持用的臺胞證;

(二)去港、澳定居的,為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通知書及注銷戶口通知書》。

第七章 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第十八條 《辦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的“姓名變更、更正申報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成年人變更、更正姓名的,憑父母雙方或法定監(jiān)護人當場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未成年人的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或法定監(jiān)護人的戶口身份證件、姓名變更更正理由憑證材料,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供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其中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成年人變更、更正姓名的,憑本人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姓名變更更正理由憑證材料。其中有工作單位或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或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第十九條 姓名變更、更正登記,須報經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的“證明出生日期確屬錯誤的相關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材料《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憑原始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原開具《出生醫(yī)學證明》單位出示的證明或醫(yī)療保健機構的助產記錄檔案;

(二)與原落戶材料戶口遷移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驗遷移證記載的情況;

(三)與其他合法落戶材料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憑相關原始落戶材料;

(四)與原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憑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五)其他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確屬登記錯誤并能夠形成證明鏈的相應證明或調查材料。

第二十一條 出生日期更正登記,須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報市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的“證明民族成份登記錯誤的有關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初次登記戶口時,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據其父親也未依據其母親的民族成份登記的,憑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憑證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還須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其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二)因其他原因誤登的,憑記載了正確民族成份的出生證、遷移證等落戶材料或戶口簿證或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民族成份憑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民族成份變更、更正登記,須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更正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性別變更登記,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章 補登、恢復

第二十五條 補登、恢復戶口人員年滿16周歲的,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第二十六條 恢復戶口登記,手續(xù)齊全且能夠立即核實的,在恢復戶口地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結;不能立即核實的,核實、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補登,須報經戶口補登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章 戶口證件及檔案資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民在辦理出生登記、遷入登記、姓名變更更正登記、戶口補登恢復業(yè)務時,公安派出所應為登記人員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發(fā)給居民戶口簿或戶口簿內頁。

第二十八條 公民戶口遷出或被注銷的,遷出或注銷地公安派出所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冊保存,收回并銷毀其居民戶口簿或戶口簿內頁。公民在省內遷移戶口的,其居民戶口簿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回并銷毀。

第二十九條 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因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丟失或用完的,應及時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換發(fā)或補發(fā)。換發(fā)或補發(fā)新的居民戶口簿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丟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條 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登記的遷移地址需要變更的,持證人應憑相關材料向原簽發(fā)機關重新申領。原簽發(fā)地公安機關審核符合遷移地址變更相關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開具,并注明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對于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至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不愿交出居民戶口簿一方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fā)僅含首頁和其本人戶口內頁的居民戶口簿。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接收的相關憑證材料,應當整理形成戶口檔案,按規(guī)定立卷、歸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規(guī)范使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于申請人辦理戶口業(yè)務符合政策規(guī)定,但手續(xù)材料不齊的,受理部門要提供書面清單,經申請人簽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人需補充事項。

第三十四條 除“辦理時限”為當場辦結的外,相關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對于批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的,應當在辦理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于申請人手續(xù)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辦理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出具書面補充材料清單。相關受理、核準機關內部各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時限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

第三十五條 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將本戶口管轄區(qū)內的戶籍人口總戶數、總人數、年齡性別結構情況及本年度內辦理出生登記、死亡人員戶口注銷、遷入登記、遷出及注銷登記、戶口補登恢復等戶口業(yè)務的人員名單,提供給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讓當地黨委政府掌握情況,并協調當地黨委政府在11月底前完成有關戶籍數據和情況的核對工作。公安派出所對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核對后反饋的有關情況,應在12月底前按規(guī)定核實、處理完畢。

六、湖南省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為落實中央和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推行公職律師制度的要求,推動湖南省公安廳公職律師工作,充分發(fā)揮公職律師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作用,湖南省公安廳近日制定印發(fā)了《湖南省公安廳公職律師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guī)定了省公安廳公職律師的聘任條件和程序,明確了公職律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guī)范了公職律師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建立了定期評估機制?!掇k法》明確由省公安廳法制部門承擔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職責,具體負責省公安廳公職律師的日常業(yè)務指導和管理,辦理公職律師工作證書申報,組織開展公職律師執(zhí)業(yè)年度考核?!掇k法》規(guī)定保障公職律師開展相關工作必要的經費,公職律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年度會費由省公安廳統一支付,確保公職律師有效履行職責?!掇k法》的出臺將推動全省公安機關公職律師工作,促進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更好維護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

七、湖南省電子賣場管理辦法?

已經出臺。湖南省電子賣場是一個重要的商業(yè)營銷渠道,需要得到有效的監(jiān)管和管理,電子賣場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規(guī)范電子賣場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電子賣場管理辦法主要包括電子賣場的經營許可、消費者權益保護、商品質量監(jiān)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guī)定。在電子賣場的日常經營中,需要嚴格遵守這些規(guī)定,確保消費者能夠享有安全、方便和舒適的購物體驗。而對于電子賣場企業(yè)來說,也需要注重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良性互動,為維護市場信譽和形象,增加消費者的信任度和忠誠度。

八、湖南省戶口登記管理辦法?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湖南省民政廳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其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論:規(guī)定了湖南省內居民的戶口登記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解釋原因:這是為了規(guī)范戶口登記管理行為,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公共秩序。內容延伸:該辦法規(guī)定了戶口登記的主體、申請、審核、補錄、變更、注銷等事項,詳細規(guī)定了人民政府部門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在戶口登記中的職責和權限,為居民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戶口登記服務。同時,該辦法還對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進行了嚴格制定,加強了管理的力度。

九、湖南省招投標管理辦法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以上且已辦理報建審批手續(xù)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招標。但下列建設工程項目以及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實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十、湖南省基層工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是職工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限制。

第三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支持、幫助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在開業(yè)投產或者成立滿一年尚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應當指導、督促其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企業(yè)職工較多的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第五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及地方產業(yè)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撤消、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六條?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yè)工會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七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工會章程規(guī)定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yè)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事先書面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及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第九條?工會會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教育職工愛護國家和企業(yè)的財產,組織職工進行業(yè)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業(yè)素質培訓,開展勞動競賽、群眾性合理化建議和經濟技術創(chuàng)新活動。

第十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制訂、修改規(guī)章制度,討論決定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wèi)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要求糾正,維護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上級工會應當對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推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侵犯職工民主權利的問題,有權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予以支持協助。

第十二條?工會應當代表和組織職工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民主監(jiān)督。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糾正、處理;拒不糾正、處理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并支持受侵害職工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xù)訂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工會代表職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職業(yè)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簽訂前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給予職工處分,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本單位工會。工會認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五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工會應當監(jiān)督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及時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應當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督促落實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措施,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法律、法規(guī)的,有權要求糾正、處理。

第十七條?工會依法監(jiān)督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勞動安全衛(wèi)生措施的落實和經費的提取與使用,監(jiān)督檢查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業(yè)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生產過程中工會發(fā)現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有權向企業(yè)或者現場指揮人員提出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的建議;建議無效且情況緊急時,有權支持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yè)不得因此扣發(fā)職工工資。第十九條企業(yè)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事故,基層工會應當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工會應當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有權要求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企業(yè)、事業(yè) 單位有強迫職工交納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的,工會有權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中,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總工會可以為職工和所屬工會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總工會監(jiān)督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

基層工會應當監(jiān)督本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按時支付職工工資、為職工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推薦、評選、表彰、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職工勞動模范享有的各種優(yōu)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總工會、政府有關部門與相應的產業(yè)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聽取工會的意見,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同級工會及企業(yè)方面的代表應當共同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定期召開協商會議,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工會經費,并由工會按規(guī)定逐級上解。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工會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非財政撥款的單位,其工會經費由單位自籌。工資總額的計算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同級工會一定經費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工會委員會所在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第二十八條?工會的經費、財產,包括用工會經費興建或者購置的房屋、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和所屬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財產,以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鶎庸慕涃M和財產,不得作為其所在單位的經費和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二十九條?工會應當在銀行單獨開列工會經費賬戶,依法獨立管理工會經費。

各級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審查監(jiān)督權,嚴格經費審查監(jiān)督制度,定期向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審查情況,并接受其監(jiān)督。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yè)工會及基層工會,可以依法興辦企業(yè)、事業(yè)。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其待遇與國家機關的離休、退休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工作人員的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侵犯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依據《工會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外商投資企業(yè)工會條例》和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私營企業(yè)工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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