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載不害真意原則
你好
這個是德國合同解釋理論
我國民法通則并無法條。理論上承認。
典型的案例如下:特別是第二個 鐘秀勇老師的案例
【例11】乙所有的B首飾為“玉如意”,但甲、乙都以為那就是“和氏璧”(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和氏璧乃無價之寶)。甲、乙達成書面協(xié)議,載明:“甲用自己的A房屋換乙所有的‘和氏璧’”。①“誤載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為用A房屋換“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構(gòu)成重大誤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銷權(quán)。②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僅僅用錯了詞,應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內(nèi)容與效力。這叫作“誤載不害真意”。
【例12】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鯨魚肉100噸。雙方簽訂的合同載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kod’100噸?!薄癏aakjoringskod”是挪威語,意思是“鯊魚肉”,但甲、乙訂立合同時都以為這個詞的意思是“鯨魚肉”。由于鯊魚肉昂貴很多,乙得知情況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鯊魚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鯨魚肉,僅僅用錯了詞?!罢`載不害真意”,甲、乙間成立有效的鯨魚肉買賣合同。②筆者并不認為這個例子顯得多余或累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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